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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加密税制和监管制度基础研究(一)

作者:FinTaxCarlton一、引言

新加坡作为全球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长期以来以开放的市场环境、健全的法律体系和高效的监管架构吸引着全球资本与创新力量。近年,随着数字资产和Blockchain技术的快速发展,这座城市国家也逐渐成为亚太地区加密资产的重要枢纽。这里不仅汇聚了大量初创公司和国际交易平台,也吸引了机构投资者、技术开发者和政策制定者在此探索数字金融的未来。在多元化市场需求与积极政策支持的推动下,新加坡的加密生态正逐步走向成熟。

根据IndependentReserveCryptocurrencyIndex(IRCI)Singapore2025报告,新加坡的Crypto认知度已达历史新高,94%的受访者了解至少一种加密资产,29%曾拥有加密资产,其中68%的加密投资者持有Bitcoin,46%曾经或正在持有稳定币,稳定币的实际支付和跨境转账等使用比例已达53%。此外,57%的加密资产持有者相信加密行业将在未来实现主流化,58%的公众呼吁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这些数据共同描绘出一个认知广泛、应用多元且对监管有明确预期的市场。

在此背景下,理解新加坡的Crypto税制与监管体系不仅是法律合规层面的需要,更是洞察市场发展潜力和风险格局的关键。本研究将围绕基础税制和监管框架两条主线,呈现新加坡加密生态中制度与市场的互动,为投资者清晰描绘新加坡加密行业现状,以期为商业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二、监管框架

很多时候,Crypto往往伴随着风险等词一同出现。与多数司法辖区不同,如美国各州之间对于Crypto有独特监管规定,新加坡的Crypto监管体系以其清晰性与平衡性著称。虽然对于许多Web3公司来说,在新加坡获得相关资质与牌照并非易事,但正因为此,新加坡本土Web3企业的风险得到明显控制。

在新加坡,加密资产的税务与金融监管分别由新加坡税务局(InlandRevenueAuthorityofSingapore,IRAS)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AuthorityofSingapore,MAS)展开。

Crypto的税务征管主要由IRAS负责。作为国家税务主管机关,IRAS制定并落实涉及加密资产的所得税与商品与服务税(GST)等政策,涵盖企业与个人在持有、交易、支付、发行等各类活动中的纳税义务。IRAS已发布多份专门的e-TaxGuide(电子税务指南),分别针对数字Tokens的所得税处理和数字支付Tokens的GST处理,明确不同类型Tokens(支付型、效用型、证券型)的税务分类、应税事件及计税原则。同时,IRAS还牵头推进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在本国的实施,在跨境税务信息交换中发挥核心作用。

MAS主要实行对Crypto的金融监管权,其不仅承担着中央银行的功能,也作为金融业和支付服务的综合监管机构,对加密资产相关业务的许可、合规与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如MAS对数字支付Tokens服务商(DPTSP)的牌照要求以及对稳定币的监管框架,都会间接影响相关业务的税务处理方式和合规路径。三、新加坡加密税制基础研究

新加坡税制以结构简洁、税基集中而著称,其最突出的特征是在全球范围内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并已取消遗产税和赠与税。这意味着,在新加坡,资产价值的升值本身通常不构成独立的纳税事件,是否征税取决于交易的性质和频率。加之新加坡所得税率相对较低,其税收制度在保持财政收入稳定的同时,亦对资本流动和创新活动保持了较高的包容度。

在这一制度框架下,新加坡对加密资产的课税范围相对集中,核心为所得税和商品与服务税两大税种。前者侧重于对经常性或具备商业性质的加密交易所得进行征税,后者则规范数字支付Tokens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的间接税处理。其他税种如预提税、雇佣所得税等,仅在特定交易结构或支付场景下触发。(一)所得税

新加坡的所得税制度采用属地来源原则,即仅对源自新加坡的收入以及从海外汇入新加坡的收入征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制,居民税率从0%至22%(2024课税年度起最高至24%),而非居民通常按固定15%或居民税率孰高征税。公司所得税统一税率为17%,并提供初创企业税务豁免及特定行业减免等优惠。

2020年4月17日,IRAS发布IncomeTaxTreatmentofDigitalTokens,旨在提供有关涉及数字Tokens的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指导。

该指南将数字Tokens分为三类:支付型Tokens、功能型Tokens与证券型Tokens。

指南涉及以下五类交易:

i.收到数字Tokens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支付;

ii.收到作为就业报酬的数字Tokens;

iii.使用数字Tokens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支付;

iv.买卖数字Tokens;或

v.通过首次Tokens发行(*I*C*O)发行数字Tokens。

1.支付型Tokens的税务处理

与Crypto同义,除支付以外无其他功能。

尽管支付型Tokens是一种付款方式,但由于不是由政府发行,不具备法定货币资格。出于纳税目的,IRAS将支付型Tokens视为无形财产,其通常代表一组权利和义务。使用支付型Tokens进行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会被视为易货贸易,应当在交易时确定转移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表2:不同处置方式下的税务处理

2.功能型Tokens的税务处理

功能型Tokens赋予Tokens持有人明确或隐含的权利,以使用或受益于特定商品或服务,Tokens可用于交换这些商品或服务。

其形式多样,如:类似代金券(赋予持有人未来从*I*C*O公司获取服务的权利),或密钥(赋予持有人访问*I*C*O公司平台的权利)。当某人(以下简称“用户”)获得功能型Tokens以在未来兑换商品或服务时,用户为购买该功能型Tokens而产生的支出将被视为预付款。根据税收扣除规则,在Tokens被用于兑换商品或服务时,可按已发生的支出金额享受扣除。

有关*I*C*O期间发行功能型Tokens的税务处理,将在第四部分*I*C*O的税务处理中说明。

3.证券型Tokens的税务处理

证券型Tokens赋予Tokens持有人对某一基础资产的部分所有权或权利,且通常带有明确或隐含的控制权或经济权益。目前已发行的证券型Tokens更常见的类型是按债务或股权形式入账。然而由于证券型Tokens本质上是传统证券的Tokens化形式,其也可能采取其他证券或投资资产/工具的形式,例如集合投资计划(CollectiveInvestmentScheme)中的单位。证券型Tokens的性质取决于与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这将进一步决定持有人从中获得的收益性质,这些收益可能是利息、股息或其他分配,并需由持有人相应纳税。

当持有人处置证券型Tokens时,其处置收益/损失的税务处理取决于该证券型Tokens对于持有人来说是资本性资产还是收益性资产。据此,收益/损失将被分别视为资本性质或营业性质收入进行处理。

证券型Tokens则与新加坡其他的证券一样适用较为宽松的政策,不会对属于资本资产的证券型Tokens征税。根据证券型Tokens发行人的不同,而对股息等属于收益资产类别的收益进行征税。

4.*I*C*O的税务处理

*I*C*O即首次Tokens发行,涉及发行一种新Tokens,该Tokens通常以交换其他支付型Tokens的形式发行,或在某些情况下以法定货币发行。*I*C*O常被Tokens发行方用于筹集资金,或为获取现有或未来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访问权限提供手段。

*I*C*O融资所得在Tokens发行方手中的应税性,取决于向投资者发行的Tokens所附带的权利和功能:

发行支付型Tokens所得的款项,是否应纳税取决于具体事实和情境;

发行功能型Tokens所得的款项通常会被视为递延收入;

发行证券型Tokens所得的款项类似于发行证券或其他投资资产/工具所得的款项,其性质为资本性收入,因此不征税。

对于支付利息、股息或其他分配的证券型Tokens,这类支付在发行方的可扣除性,应按照《所得税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执行。

详见表3。

此外可能面对以下特殊情形:

*I*C*O失败:如果公司通过*I*C*O发行功能型Tokens并将募集资金用于开发平台或服务,但最终未能交付,税务处理将取决于资金的去向:若募集资金退还给投资者,公司无需就退还金额缴税;若资金未退还,则需根据该*I*C*O的性质判断是资本性交易还是收益性交易,税务机关会综合考虑公司的主营业务、发行Tokens的原因及合同义务等因素。

前期费用:公司在正式运营前进行*I*C*O所产生的合理业务费用,可按现行前期费用扣除规则申报。依据《所得税法》第14U条,符合条件的费用可在开业前的基准期间扣除,未利用的亏损额还可结转至未来年度或通过集团减免(GroupRelief)使用。这一规定有助于减轻企业在初创阶段的税务负担。

创始人Tokens:*I*C*O公司可以预留部分Tokens授予创始开发者,以表彰其在Tokens设计与实施中的贡献。这类“创始人Tokens”若作为服务报酬发放,属于应税收入,并在创始人实际取得支配权时征税;若设有锁定期或限制期,则在期满时按当时价值计税;若并非因提供服务而获得,则不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提示:新加坡税务局(IRAS)明确要求纳税人妥善保存与数字Tokens相关的完整交易记录,并在必要时提供。这些记录应包括交易日期、收到或售出的Tokens数量、交易时的Tokens价值及汇率、交易目的、客户或供应商信息(适用于买卖交易)、*I*C*O详情及业务费用的收据或发票等。这些资料不仅是税务申报的基础,也是应对税务审查、确保合规的重要凭证。

表4:各会计科目的确定

3.特定业务场景规则

(1)Mining

在一般Mining过程中,矿工为Blockchain网络提供算力或验证服务,但与被服务的交易当事人并无直接关系,且发放区块奖励/矿工费的一方不可识别。因此,获取Mining产生的数字支付Tokens(如区块奖励)本身不构成GST意义上的“供应”,无需就该取得行为计征GST。

但若矿工向可识别的相对方提供有偿服务(例如按约定收取佣金、交易费、算力租赁费等),则属于应税的服务供应。矿工如为GST注册人,应按标准税率计税并申报;仅在满足零税率条件时才可零税率处理。若无法合理确定交易对方的所属地,应按标准税率处理。

对挖得Tokens的后续处置:自2020年1月1日起,矿工将挖得的数字支付Tokens出售或转让给属于新加坡的客户,属免税供应;若矿工将挖得的Tokens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则不被视为在“供应Tokens”而无需就Tokens部分计税(商品/服务供应方仍按其规则计税)。

(2)中介

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数字支付Tokens相关的服务,即使涉及Tokens交易,也仍然属于应税供应。如果中介机构已注册GST,其是否需要在GST申报中报告Tokens销售额,取决于其在交易中是以“委托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事。若作为委托人出售Tokens,则需将该销售作为自身供应申报GST;若作为代理人代客户出售Tokens,则不应将该销售额计入自身供应,而应仅就交易中收取的费用或差价计入供应并申报GST(除非该供应可适用零税率)。在判断自身身份时,中介机构应根据合同责任与风险承担、付款义务、价格决定权及Tokens所有权等指标进行自我评估。

(3)进项税额抵扣与反向收费的处理规则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仅可就用于应税供应的支出申请进项税额抵扣;若该支出用于免税供应(如用数字支付Tokens兑换法定货币或其他Tokens),则不得抵扣。若支出同时涉及应税与免税供应,或涉及企业整体运营,则需要按照比例分摊。对于同时进行应税和免税供应的企业(如部分业务涉及数字支付Tokens兑换),应像其他部分免税企业一样,对进项税额进行分配与归属,除非满足微量免税规则(DeMinimisRule),且符合相关条件时可将数字支付Tokens供应视为附带免税供应。最后,作为部分免税企业,如果从境外供应商取得服务或低价值货物,仍可能需要承担反向收费义务,并应参考新加坡税务局的相关指南处理。

4.常见问题

表6:日常使用活动的应税情形划分(四)其余税种

在全球范围内,多数国家普遍将Crypto界定为*非*法定货币,因此与之相关的主要税种通常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或消费税。前文我们已在所得税与商品与服务税(GST)部分,较为详尽地概括了在新加坡,Crypto在日常持有与使用活动中的主要税务处理规则。相比之下,其余税种与Crypto的日常应用关联度较低,不再补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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