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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分析由David Kerr(Cowrie LLC负责人)和Milies Jennings(安德森霍洛维茨Crypto总法律顾问)撰写。特别感谢Marc Boiron,Aaron Wright,Molly McQueen和Connor Spelliscy的贡献和见解。同时,David Kerr获得了DAO研究集体的研究资助。
对协议实体的所有可能性的详细检查超出了本分析的范围,但未来的出版物将扩展该提议结构的原则如何被DAO广泛采用并根据其特定要求进行调整。
免责声明:本分析不应该被解释为针对任何特定事实或情况的法律建议,也不能取代执业律师。特此提供的任何意见或立场均不被视为给出法律建议或建立律师-客户关系。该分析可能无法反应适用法律或解释性指南的所有当前更新,且作者不承担更新本文的任何义务。如有任何问题或疑虑,强烈建议您联系您所在辖区的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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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第二期:
现有 DAO 实体结构讨论与分析
无实体和无制度的结构
DAO 在试图在美国实体结构的现有选项中形成时面临着各种问题,因为可用的实体结构是为集中式操作而设计的,这与分散式操作结构本质上是不兼容的。「25」
例如,由个人控制的法人实体可以通过让这些个人成为积极参与者来削弱协议的去中心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已经强调了避免出于Howey测试的目的的重要性。此外,宣布虚构的商业目的与DAO的目的不一致,并且运营注册的商业实体所需的手续可能会对底层技术的开发产生负面影响。尽管治理协议的智能合约与区块链交互以提供功能,但该过程反映了管理智能合约的人的意图,其应用类似于旨在制定通过成员投票做出的决策的工具。发生在链下的操作与去中心化的存在并不矛盾,但是如果链下操作对DAO社区如何实现其目标造成障碍(即自然人担任董事,具有对DAO社区的意愿具有法律地位的董事),则该运营的分散治理已被中心化机制所吸收。
此外,美国法律下的现有结构并没有为选择实体结构提供明显的途径,而且美国个人或实体形成的DAO的税务处理的许多方面都不确定。限制投资者数量和认证的监管限制、规模限制、遵守公司手续以及治理代币持有者缺乏组建法人实体的意图,都导致了适合DAO 的实体结构的模糊性。「26」尽管承认DAO为法人实体的立法(例如,“怀俄明州的DAO法”)的通过表明在需要将DAO承认为实体结构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在联邦层面缺乏认可,而且DAO有各种形式,这种实体结构的效用对许多DAO没有好处。
不幸的是,DAO不创建法人实体的决定并不能保护DAO运营中可能出现的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即使从事脆弱的业务关系推定,结构也是普通合伙的结构。「27」美国法院存在重要的法律先例,它们利用功能性方法来确定是否成立了合伙企业,而不管免责声明和不成立合伙企业的具体意图如何。「28」普通合伙企业没有公司形式,也不向合作伙伴提供其他常见实体结构(例如,有限责任公司、C-Corps 等)中包含的责任限制。
在实际意义上,DAO的运营结构提供了一些避免责任的优势,因为智能合约通过提供一种明确且有效的交易处理方法来防止典型组织的大部分法律风险。因此,对债权人或非链实体的敞口可能会受到限制。但是,如果要做出判决,访问DAO资源将需要广泛分散和匿名成员的投票,他们可能不愿意利用国库资产来满足任何判断,从而增加了此类责任落在个别 DAO 成员身上的风险。迄今为止,DAO通常非常积极并支持补偿用户因智能合约失败或漏洞而遭受的损失。「29」因此,如果 DAO 能够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支付任何判断,DAO成员倾向于通过有效执行的治理提案来释放资金。「30」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风险要严重得多。出于税收目的,归属于集团的默认申报状态也是普通合伙企业,并且有一个强大的判例法库,其中发生了这种情况。「31」尽管大多数 DAO 的事实和情况表明,缺乏商业目的可能会阻止合伙企业被推定,但考虑到与美国有密切联系的 DAO 的形成机制,税收也可能与财政部相关的责任仍将归于开发商、DAO 本身或直接归于其成员。
尽管公众认为公司税收倒置和仅互联网运营为逃税提供了避风港,但现实情况是,税基侵蚀长期以来一直是美国和世界各国政府关注的问题,并且该领域的活动需要实施重大的税收筹划以合法的方式。「32」断言 DAO存在于外国司法管辖区或仅包含在数字网络空间中,同时在美国进行了重大开发,美国来源的收入与治理令牌的价值和美国实体在一段时间内施加的控制权相关削弱这种 DAO就美国所得税目的而言与美国完全分离的立场。
离岸实体结构
解决 DAO 实体结构问题的一种越来越多使用的机制是将治理代币离岸到具有优惠税收制度的外国司法管辖区(例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巴拿马、新加坡、爱尔兰和瑞士)并将 DAO 包装在一个基金会实体中的做法。在该司法管辖区成立(“外国基金会”)。这种结构的潜在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外国基金会不仅提供了一个极其灵活的框架,该框架将支持链下功能,这些功能必须执行通过 DAO 治理协议传递的有效执行的提案,而且优惠的税收制度为 DAO 提供了其国库的潜在税收节省。尽管与建立此类外国基金会相关的高成本通常被认为是大多数 DAO 进入的障碍,但离岸外包战略也存在风险。
一般而言,被发现有美国贸易或业务的外国企业具有有效关联的收入,这将使其对与其有效关联的收入部分缴纳美国所得税
美国贸易或商业。「33」如果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在美国开发的,或者关键员工或董事在美国工作了很长时间,国税局可以将在美国开展的业务部分归为应税部分,并要求必要的税务申报,税务报告和付款解决。「34」
因此,美国开发商和任何具有在美国开发的协议的 DAO 都必须仔细考虑在美国进行的相关活动是否会出于联邦和州所得税的目的而在美国产生应税存在,无论任何外国结构如何。未经法律顾问和国际税务专家的建议,不得尝试实施任何离岸结构。
税务筹划问题
DAO 的增加创造了一个运营存在巨大多样性的环境。虽然完全链上的操作可能对其纳税义务进行不同的分析,但 DAO 存在于由其成员组成的物理介质中,对一个成员的处理不一定适用于另一个。许多 DAO 不是由美国开发人员开发的,其分析与美国个人或实体开发的分析完全不同。
美国开发商和相关的 DAO 应采取一种方法,以确保支付与国库有关的任何潜在的重大美国所得税负债,并由适当的实体提交纳税申报表。「35」尽管可能没有一个完美的机制来最大限度地减少与税收和报告要求相关的所有风险,但那些在历史上为遵守不明确的所得税合规责任而做出合法善意努力的纳税人比那些利用任何复杂性作为有理由逃避任何税收责任。
「25」普通合伙虽然没有强制的管理结构,允许集中管理,但由于非管理合伙人有可能对管理人的行为承担无限的个人责任,他们通常采用分散的管理结构。彭博投资组合 67-2:有限责任公司:组织、运营和解散的法律方面,E. 管理层(最后访问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7 日)。
然而,LLP 的兴起(在 1990 年代作为一种机制出现,通过结合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各个方面来限制合伙人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创建于 1977 年,以提供有限责任保护和免除双重征税)、LLLP(用作投资工具,以限制其唯一参与合伙企业是出资的成员的责任)、S Corporations(成立于 1958 年,旨在帮助小企业避免双重征税)和国家对一般集中管理的保护合伙企业(各种法规限制了基于会员参与的传统连带责任)都是过去 75 年中创建或修改现有结构的实体的例子,这些实体允许历史合伙企业结构的某些方面,同时通过通过激励集中决策有限责任。鉴于其连带责任和相互代理的局限性,普通合伙企业已成为一种相对于其他实体结构所提供的优势而言不受青睐的实体结构。
“大多数从业者只有在有明确理由不使用 LLC 时才使用合伙企业,这种情况最常发生在州或地方税收不利于使用 LLC 的情况下。”彭博投资组合 1550-1st:实体选择:税收和非税收考虑因素概述(最后访问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7 日)。
「26」此外,如果 DAO 功能和操作对满足有限责任实体结构的手续构成障碍,则存在失去责任保护的风险。许多法律规则和学说规避了公司分离和法律责任的一般原则。政府可以选择直接对某些类型的活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施加责任。参见 Robert B. Thompson,新有限责任实体中的责任限制,32 Wake Forest L. Rev. (1997)。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允许法院允许合同债权人根据多因素测试获得实体所有者的资产。见身份证。法院也可以使用穿刺来使侵权索赔人受益,他们还可以从实施侵权的个人那里获得赔偿。见身份证;另见 Robert B. Thompson,《揭开公司面纱:一项实证研究》,76 Cornell
L. Rev. 1036, 1058 (1991)(审查基于潜在侵权的穿刺案件的统计发生率)。
「27」“创建普通合伙企业不需要政府备案或公告。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营利而共同拥有一家企业时,就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尽管创建普通合伙企业不需要备案,但在某些州,普通合伙企业可能会提交一份合伙企业存在声明或类似文件,以公布合伙企业的存在。”彭博投资组合 67-2:有限责任公司:组织、运营和解散的法律方面,B. Formation(最后访问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7 日)。
当一个团体同意一起执行一项任务时,即使没有文书工作或手续,也会形成非法人协会。如果非法人协会的目的包括营利的意图,则已成立普通合伙企业。或者,如果非法人协会的目的是简单地执行一项任务或一系列任务,而没有盈利的意图,则符合条件的非法人协会可以在承认 UNA 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州司法管辖区的州一级注册。其成员,从而避免了普通合伙的分类。
如果没有提交必要的文件以注册为 UNA,非法人协会的成员可能承担与普通合伙企业相同的责任。非法人协会的会员只要很少参与协会的运作,并且不参与协会事务的管理或监督,就免于承担个人责任。然而,由于 DAO 结构的性质,所有成员都参与了协会的管理,而 DAO 的去中心化性质对非法人协会成员的潜在责任的影响程度目前尚不清楚。
UNAs 的详细分析包含在下面标题为潜在实体结构的部分下。
「28」经修订的《统一合伙法》已在各个司法管辖区广泛采用,并指出“[A] 合伙是由旨在以共同所有人的身份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协会创建的,无论他们的主观意图如何成为“合作伙伴”。” RUPA § 202 cmt。(1997)。
有关该规则在历史上采用的讨论,请参见 William Draper Lewis, The Uniform Partnership Act, 24 YALE L. J. 617 (1915),其中指出“[i]如果合伙企业法宣布合伙企业直到如果符合法规的正式要求,它将不是规范普通法合伙企业的法规,而是废除普通法合伙企业并建立一种新的法定协会形式的法规。”
「29」请参阅 Compound,补偿受意外市场条件影响的用户的已执行提案,可在
https://compound.finance/governance/proposals/59 (上次访问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7 日)。
「30」通过将 DAO 的部分资金用作自保基金,可以进一步降低这种风险。通过保留其部分资金或利用质押来创建保险基金,DAO 可以很好地应对任何潜在的负债。
随着围绕 DAO 的实体结构变得更加复杂,专属保险概念可用于提供资本密集度较低的保险解决方案,能够以最低成本提供大范围的保险利益。
「31」《国内税收法》第 7701(a)(2) 条中对“合伙”的定义如下:
(2)合伙和合伙人。–“合伙”一词包括辛迪加、集团、联营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非法人组织,通过或通过这些组织开展任何业务、金融业务或风险投资,但不在本协议的含义范围内所有权、信托或财产或公司;并且“合作伙伴”一词包括此类辛迪加、集团、联合体、合资企业或组织中的成员。
一般参见 Bergford v. Commissioner, 12 F.3d 166 (9th Cir. 1993);Luna 诉专员,42 T.C. 1067, 1077-78 (1964)(国税局在没有合伙人意愿的情况下将普通合伙企业推定为合伙企业的情况)。
「32」一般参见美国国税局,提供税基侵蚀和反滥用税指导的最终法规 85 FR 64,346(2020 年 12 月 8 日)(编纂于 26 C.F.R. 1)和税收基金会:TaxEDU、税基侵蚀和反滥用税( BEAT),可在https://taxfoundation.org/tax-basics/base-erosion-anti-abuse-tax-beat (上次访问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7 日)。
「33」参见美国国税局,有效关联收入 (ECI),(最后审查或更新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
可在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effectively-connected-income-eci.获得。
「34」应该指出的是,IRC 对“涵盖”证券的定义通常比 SEC 的解释要宽泛得多,并且出于税收目的,资产可以被视为证券,而不会削弱其关于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视为证券的主张。证券交易委员会。因此,排除 DAO 活动的途径确实存在于有效关联的外国收入的例外中,但考虑到除此问题之外的其他原因与离岸实体相关的重大风险,必须仔细检查。
「35」通过适当的实体结构向国库纳税是必不可少的风险缓解措施,以确保 DAO 的开发人员和成员不被视为最终纳税人。
「36」参见 David J. Shakow,DAO 之道:对生活在区块链上的实体征税,税务说明,卷。第 160 页,第929(2018 年 8 月 13 日),可在https://ssrn.com/abstract=3247155.获得
潜在的实体结构
在美国,存在几个提供责任保护的公司和非公司结构。公司结构创建一个单独的法律实体,以追求商定的商业企业,而非公司结构是通过合同创建并受州法律控制以追求共同目标。该确定的形式导致实体负责提交纳税申报表、纳税、报告其成员的纳税义务或提交必要的文件以保持免税地位(如适用)。
许多 DAO 的预期目的与合并的业务结构的不一致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在某些情况下,DAO 的目的是让成员加入追求共同的商业目的(这种安排的一个特别臭名昭著的例子是 2016 年被称为“The DAO”的组织)「36」–大多数 DAO 没有共同的业务或营利目的,也没有任何发展的意图。
营利或非营利意图
尽管治理的机械化因协议而异,但总的来说,治理协议的主要功能不是盈利,而是创建和投票控制底层协议的智能合约并指导 DAO 财政部行动的治理提案促进去中心化生态系统的发展和增长。治理代币是代表 DAO 内投票权的数字资产,是去中心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为它们将权力和权利分配给用户。
治理代币的市场价值在许多情况下大大超过了基础智能合约的功能和当前价值(同时仍与智能合约提供的服务的基础功能相关联)这一事实使这一结论复杂化。然而,增加治理代币的价值并不是 DAO 的主要意图,它只是反映了 DAO 提供的功能的当前市场以及它们所在的高度波动的市场。因此,如果 DAO 的主要目的是开发和共享一种创新技术,以创建更高效和透明的金融系统,那么治理代币的任何价值增加都是偶然的,并且鉴于高度波动的数字资产市场,不一定直接与他们的努力。
一个有助于说明这一点的真实例子可以在房主协会的主要目的中找到,该协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执行社区的准则和契约来保护社区标准,其中成员都亲自投资于他们的价值。甚至可能包括美化公共区域、建造便利设施或评估会员支付必要的维修费用。成员房屋价值的任何增加都是其主要目的所附带的,并且通常表明房地产市场本身的更大趋势。然而,HOA 参与执行守则和契约并没有上升到营利性活动的水平,即使他们的活动背后的原因是保护房屋价值并且房屋价值显着上升。
可能影响 DAO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分析的其他几个因素。例如:
初始代币分发——治理代币在由 DAO 分发时通常不出售,而是免费提供给该技术的用户。「37」
DAO 代币分配的限制——尽管许多 DAO 在一段时间内限制使用其国库中包含的治理代币,但最终 DAO 通常不会限制他们选择使用国库资产的方式。但是,DAO 向其成员分配国库资产的能力存在许多实际限制,这将提供明确的对此类活动的抑制。例如,此类行动可能会导致去中心化项目开发的立即停止,稀释所有代币持有者,以致价格下跌可能会抵消收到的任何新代币的价值以及协议分叉的巨大可能性。
收入和收入分配——许多 DAO 产生应税收入,有些甚至将收入分配给成员。「38」
最终,在评估可能的实体结构时,必须根据其个别事实和情况分析每个 DAO。然而,正如下一节所讨论的,应税收入或会员利润的存在不一定决定营利性意图。
统一的非法人非营利协会法(“UUNAA”)
非营利实体是根据州法律组织的,每个州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不同,其组织要求、法律特权和责任保护因司法管辖区而异。「39」从历史上看,非营利性协会是在没有慈善信托、非营利性公司或“根据成文法组织的、有权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任何协会”的情况下发现的默认组织。「40」
根据普通法,非营利协会被视为其个人成员的延伸,而不是法律实体。因此,“非营利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或转让财产,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起诉。”「41」然而,许多司法管辖区颁布了法规来管理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方面,并为非营利组织提供作为一个实体的合法存在,导致美国各地司法管辖区的处理方式出现重大偏差。德克萨斯州法院在 1992 年明确指出,“[u] 注册协会长期以来一直是法律的问题。它们类似于伙伴关系,但不是伙伴关系;类似于公司;但不是公司;类似于联合租赁,但不是联合租赁;类似于相互代理;但不是相互机构。”「42」
为了进一步努力使“州法律的关键领域更加清晰和稳定”,全国统一州法律专员会议(“NCCUSL”)于 1996 年批准了最初的 UUNAA,并在 2008 年更新了更全面的版本,即最后一次修改是在 2011 年。「43」当被一个州采用时,UUNAA 管辖所有成立或运营的非营利协会:
(1) 所涵盖的组织类型的定义;
(2) 该行为与其他现行法律的关系;
(3) 承认非营利组织是一个法人实体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影响,包括非营利组织拥有和处置财产以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被起诉的能力;
(4) 非营利组织及其成员、管理人员的合同和侵权责任;
(5) 内部治理、信托义务和代理权限;
(6) 解散合并。「44」
尽管法院将 UUNAA 解释为州所采用的判例法很少,但法院使用的解释其州 UUNAA 法规的方法包括将与 UUNAA 相关的评论视为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因为“立法机关可能考虑了这些评论被采纳时。”「45」因此,任何希望组建 UNA 的 DAO 都必须考虑 UUNAA 的评论以及其打算注册所在州的法律。
UUNAA 对 DAO 的适用性
虽然许多州在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中列举了慈善目的或目标,但那些采用完整版 UUNAA 的州将 UNA 定义为“由 [两个] 或更多成员根据口头、记录或暗示的协议加入出于一种或多种常见的非营利目的而进行。”「46」但是,UUNAA 没有定义“非营利组织”一词,指出“[a] 颁布管辖区可以选择扩大或减少排除类型的数量,这与非营利组织是非法人组织的默认组织形式这一概念相一致。非营利实体。”
如果一个州没有选择将非营利协会限制在具有慈善目的的协会,则必须分析 UUNAA 及其评论以确定 DAO 的活动如何符合非营利组织的资格。「47」 UUNAA 的评论在这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并指出:
许多现有的非法人非营利组织从事旨在产生利润的活动,例如,由教堂经营的宾果游戏厅,利润用于为无家可归者收容所购买食物。如果该组织符合条件,则此类营利活动不应取消该组织成为非营利组织的资格。营利性活动可能会危及组织的免税地位或可能产生应税收入,但这些是单独的问题,不应影响非营利组织的组织地位或其成员和管理人员的权利和责任。部分或全部成员从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活动中获得某些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事实不会取消非法人非营利组织成为本法案下的非营利组织的资格,只要该利益是为了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利益。非营利目的。但是,将任何利润分配给会员供会员自用,例如向会员分配红利,将取消该组织成为非营利协会的资格,因为该分配不是为了促进非营利协会的非营利目的。该组织将是普通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组织的默认组织形式。例如,将利润分配给其成员的非法人投资俱乐部将是普通合伙企业,而不是非营利协会,尽管其声明的目的是对其成员进行投资教育。「48」
UUNAA 的上述评论为 DAO 建立了一个框架来分析其活动,特别是对其成员的利润分配。「49」
许多 DAO 协议利用质押和流动性挖掘来产生利润,这些利润在协议中进行再投资或作为协议运行所需的费用支付。尽管这些活动必须为所得税支付和税务报告的目的而解决,但它们的存在似乎属于 UUNAA 评论部分中描述的活动。同样,由于财政部的存在和活动证明了 DAO 的非营利性意图,因此可以合理地将财政部内的应税事件包括在其非营利目标的推进中。
如果 UUNAA 限制 DAO 活动,则涉及分配利润供成员自用,这将取消该组织成为 UNA 的资格。如果 DAO 以与其非营利目的不一致的方式向其成员提供利润分配,它不会维持注册 UNA 的责任限制。
尽管 DAO 可以通过限制智能合约的可用功能以一种对其治理建议不可变的方式来消除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所有风险。但是,这将严重阻碍 DAO 作为有效决策机构发挥作用的能力,并剥夺其适应未来变化所必需的机构。 DAO 可以采用的限制分配风险的潜在解决方案是定制智能合约以在一段时间内阻止分配,从而防止执行任何与其非营利目的不一致的治理建议。尽管这种限制对于证明非营利意图并不是绝对必要的,但它与开发人员用来管理采用新兴技术的其他形式的治理限制是一致的。
最终,DAO 的成员可能会决定他们希望从协议的某些方面获利。尽管这种实体结构变更或运营变更的机制需要遵守州法律并根据特定 DAO 的事实和情况进行调整,但 DAO 成员从运营变更中获得一天利润的潜力是不是营利意图的证据。尽管关于这个问题的判例法主要由符合非营利目的的营利性活动来定义,并且存在不合格分配的例子——即使是有限数量的案例也提到了协会能够进行直接有利于其成员的分配的情况.
在分析这个问题时,一个法院写道:
“非营利组织”没有定义。一个共同的定义——它是一个协会,其净收益不符合其成员的利益,并且除解散外不向其成员分配——不适用于所有非营利协会。例如,消费者合作社向其成员进行分配;但他们不是营利性组织。那些未根据特定州或联邦法律组织的消费者合作社需要本法的利益。「50」
尽管得克萨斯州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是控制法律,但它确认已注册 UNA 的成员已被允许向其成员分配收入,而不会自动被视为营利性,并且可能会为精心构建的职位留出空间,以允许 DAO以类似的方式运作,同时仍保持注册 UNA 的责任保护。「51」
UUNAA 对 DAO 的责任保护
UUNAA 的采用使 UNA 成为独立于其成员的法律实体,在确定和执行合同和侵权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时,为 UNA 成员提供了重大利益。在评估通过采用 UUNAA 提供的责任保护时,科罗拉多州的一家法院表示:
没有判例法解释或适用《结社法》的这一规定。《协会法》使非营利性非法人协会成为独立于其成员的法人实体。因此,从逻辑上讲,非营利性非法人协会更多地具有公司、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这种基本和根本性的变化对会员和其他人对非营利性非法人协会的责任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官方评论清楚地说明了这些变化及其影响。「52」
尽管希望注册为 UNA 的 DAO 必须确保其运营符合要求,但通过注册为 UNA 为 DAO 成员提供的有限责任保护可能是广泛的。「53」
DAO 成员加入非法人非营利协会的协议
DAO 面临的困难之一,尤其是那些已经使用积极的治理协议的,是满足加入实体结构所需的手续。在大多数情况下,去中心化治理为实体结构决策提供了固有障碍。一般来说,任何将整个 DAO 与国家当局合并的决定都需要每个代币持有者做出肯定的行为。即使是清除了适用的治理协议批准门槛的多数票也无法满足组建实体的必要要求,因为任何持不同意见的成员都不会受到组建实体的决定的约束。这对提供给已经发布其治理令牌的 DAO 的选项提出了重大限制。
然而,成员参与注册 UNA 的要求明显不那么繁琐,并且为已经运营的 DAO 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途径,以利用其治理协议形成足以通过其将治理令牌的持有者确立为实体成员的协议。继续成为 DAO 的成员。
UUNAA 描述了其对会员资格的法律要求如下:
“协议”而不是“合同”是合适的术语,因为协议的法律要求没有合同那么严格和正式。例如,双方必须相互同意,但对价的合同概念对于协议来说不是必需的。成立非营利协会的协议可以是“记录”(见第 (7) 小节),也可以是口头的,或行为暗示的(例如,履约过程或交易过程)。成立非营利协会的协议成为非营利协会整体“管理原则”的一部分。“从行为暗示”而不是“从其既定做法暗示”(见第 (2)) 款被用作标准,因为成立非营利组织的协议先于或同时存在,并且既定做法只能在非营利组织存在之后才存在。
因此,形成 UNA 的有效执行的治理提案以及其成员通过其治理代币继续参与将表明行为类型表明有足够的成员同意。
DAO 成员之间成员权益的可转让性
尽管 UUNAA 的默认语言表明会员权益不可转让,但它确实允许非营利协会管理原则规定何时允许转让。「54」由于治理代币被设计为可自由转让,它们为 DAO 中的成员提供了可自由转让的明显意图。
“孤立”的 DAO 实体结构
数字资产功能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一个固有困难是确定如何应用现有的监管、税收和会计原则。仅加密货币和代币就产生了多种分类,而不仅仅是一种交换媒介或一种通过最终用户有权获得的利益来存储价值。单个令牌可以提供对各种服务的访问权限,并且功能甚至可以随着时间而改变。「55」已经对代币的这种“混合”功能如何在评估应如何处理代币方面造成障碍进行了很多考虑,但缺乏传统功能对于适当分类应如何根据法律处理代币同样重要,这与 DAO 相关的治理代币特别相关。
从传达给用户的功能来看,很明显,大多数 DAO 的治理代币提供了两个不同的操作目的,这些目的与如何实现去中心化直接相关,由以下方式描述:
1. 用户与金库的互动;和/或
2. 用户与协议的交互。
大多数治理协议为成员提供了大量关于如何部署国库的自由裁量权,并且提案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形式,包括赠款分配、DAO 资助的开发工作、股权/流动性计划和国库多元化。为了可执行,治理提案通常需要附加智能合约,以提供实际制定提案所需的代码。此外,财政部提案的许多预期目的涉及授权现实世界的个人和实体执行提案(例如,拨款委员会成员、通过财政部资助的 501(c)(4) 实体的董事会或确定能够开展有利于 DAO 目标的工作的个人)。这种形式的民主和去中心化治理通常与一般的 DAO 相关联。
与通常在其国库方面具有广泛权限的治理协议相比,它们通常对协议的底层智能合约具有有限的权限,这些智能合约通常包含在治理协议启动时固化的不可变代码。这种有限的权限并不意味着原始开发人员保留了这种控制权。事实上,对协议代码及其智能合约执行的操作进行广泛更改所需的密钥通常作为治理协议激活的一部分被烧毁,或者如果没有被烧毁,则转移到 DAO 的控制中。这确立了协议的去信任性,并且是区块链技术实现的关键创新之一。
因此,即使国库和协议治理提案都可以通过治理代币与治理协议的交互来访问,但国库提案和协议提案之间广泛不同的活动和明确划分表明,许多 DAO 实际上可能由两个组成不同的实体。「56」虽然两者之间的重大互动表明了共同的目的,并且需要一个单一的 DAO 实体,但如果 DAO 的事实和情况确实证明了两个不同的实体,那么应该考虑“孤立”实体结构的可能性。「57」
「36」参见 David J. Shakow,DAO 之道:对生活在区块链上的实体征税,税务说明,卷。第 160 页,第929(2018 年 8 月 13 日),可在https://ssrn.com/abstract=3247155.获得
「37」一些 DAO 确实根据现有协议向员工、开发者公司的股东和顾问使用预售代币,但发行此类代币以换取导致创建协议的资金和努力。此外,此类现有协议中所反映的代币的预发行价值通常非常低,并不代表营利目的,而是一种筹集资金以满足开发成本的手段。
「38」在设计向治理代币持有者分配收入的任何机制时应特别小心,因为任何此类分配机制都可能使此类治理代币更有可能在 Landreth 为将工具归类为“股票”。特别是,如果工具包含以下部分或全部特征,则它可能是“股票”:(i) 根据利润分配获得股息的权利;(ii) 流通性;(iii) 被质押或质押的能力;(iv) 按所拥有股份数量的比例授予投票权;(v) 升值能力。Landreth Timber Co. 诉 Landreth,471 U.S. 681 (1985)。
「39」一般参见康奈尔法律信息研究所,非营利组织,可在https://www.law.cornell.edu/wex/non-profit_organizations (上次访问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7 日)(有关根据州法律组织的非营利实体的历史概览)获得。
「40」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委员会议,统一非法人非营利协会法 (2008/2011),可在https://www.uniformlaws.org/HigherLogic/System/DownloadDocumentFile.ashx?DocumentFileKey=4e8cc4f9- 7441-4fa8-9f24-ecfe883b64d8和force对话方块=0(上次访问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7 日)获得。
作为默认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协会相当于普通合伙企业是默认的营利组织。
「41」编号。
「42」见,Cox v. Thee Evergreen Church,836 S.W.2d 167, 169 n. 3(德克萨斯州,1992 年)。
UNA 和 DAO 在应用适当法律处理的困难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与 UNA 一样,DAO 与许多其他实体结构有相似之处,但并不完全属于该实体结构,并且两者都缺乏大多数实体结构中的传统形式。与 UNA 的相似之处带来了许多相同的挑战,但也有力地表明 UNA 是许多 DAO 的适当实体分类。如果可以围绕 DAO 功能的某些方面对现有法规进行细微修改,则尤其如此。
「43」统一非法人非营利协会法,前注 40。
「44」编号。
「45」参见 MT Falkin Invs., LLC v. Chisholm Trail Elks Lodge No. 2659, 400 S.W.3d 658 (Tex. App.- Austin 2013) 和 Mohr
v. 凯利,8页.3d 543(Colo. Ct. App. 2000)。
「46」统一非法人非营利协会法,前注 40。
印第安纳州、密西西比州、蒙大拿州、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州、华盛顿州都通过了《示范非营利公司法》。
阿拉巴马州、阿肯色州和怀俄明州同时采用了《示范非营利公司法》和《统一非法人非营利协会法》。
科罗拉多州、特拉华州、哥伦比亚特区、夏威夷州、爱达荷州、德克萨斯州、西弗吉尼亚州和威斯康星州都通过了《统一的非法人非营利协会法》。
「47」由于 UUNAA 要求起草特定条款以排除特定的非营利活动,如果颁布管辖区决定将一种或多种类型的非营利组织排除在该行为之外,则不能暗示并且必须包含对排除的支持法令。见统一非公司非营利协会法,前注 40。
「48」统一非法人非营利协会法,前注 40。
「49」在本节中嵌入了关于实体形式和税务处理的重要区别点。一个州确定 DAO 的活动是否适合注册为 UNA 并不是确定其税收待遇的决定性因素。相反,实体的税收待遇对于确定 DAO 是否符合适当注册为 UNA 的资格并不是决定性的。每个问题都必须根据其本身的优点进行评估,而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50」MT Falkin Invs., LLC 诉 Chisholm Trail Elks Lodge No. 2659, 400 S.W.3d 658 (Tex. App.- Austin 2013)。
「51」消费者合作社为有兴趣向其成员进行分配的 DAO 提供了一条特别有趣的查询路线,因为这些分配的形式可以构造为对提供给 DAO 协议的服务的支付,例如通过质押,这在很多方面类似于消费者合作社成员获得的利益。
「52」Mohr 诉 Kelley,8 P.3d 543(Colo. Ct. App. 2000)。
「53」与通过州法律为实体提供的任何保护一样,任何希望寻求这一途径的 DAO 都需要就如何在各个司法管辖区应用这些保护与律师进行协商。
应该注意的是,一般来说,成员诉讼理论上可以通过治理协议签订合同,在 DAO 选择的状态下解决。
此外,许多州允许为各种实体结构制定许可的公司章程和手续。然而,实体结构改变得越多,其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不被认可的风险就越大。通过使用大多数州采用的统一法规,注册为 UNA 的 DAO 比经过大量修改的外来实体结构更有力地要求将其州的规则应用于外国司法管辖区。
「54」统一非法人非营利协会法,前注 40。
「55」一般参见 MakerDao 博客,解释了不同类型的加密货币代币(2020 年 2 月 11 日),可在https://blog.makerdao.com/the-different-types-of-cryptocurrency-tokens-explained.
将可能的令牌分类总结为:
平台代币支持构建在区块链上的 d-app。
安全令牌代表物理或数字资产的合法所有权。
交易代币作为记账单位,用于交换商品和服务。
实用代币被集成到现有协议中,并用于访问该协议的服务。
治理代币推动了基于区块链的投票系统。
「56」参见 Wright,前注 3(讨论目前存在于 DAO 中的各种协议功能)。
「57」如果单独的代码是确定是否存在多个实体的附加事实,则智能合约的开发人员可以确保提供替代治理协议智能合约,以区分国库和协议提案,甚至可能分离治理代币中包含的功能。但是,重要的是要注意,这里考虑的实体并不代表底层技术或代码本身,而是成员如何与该技术交互的行为和行为产生了各种实体。每个 DAO 需要探索的问题是,是否可以将分发治理代币的单一行为以及协议与国库之间的后续交互分成两个不同的组织和运营结构。
潜在的自动化税收计算
税收的计算可以以 21% 的税率写入智能合约,计算任何国库代币的处置(例如,国库多元化销售、与其他 DAO 国库的代币交换、治理代币的硬分叉或将资金存入与 DAO 相关的 501(c)(4) 实体的钱包),可以将其转换为稳定币并存入实体的钱包以纳税。「58」
通过将 21% 的税率写入任何会导致确认所得税的资金交易中,DAO 不需要授权具体的提议来选择纳税,任何引起所得税义务的应税事件都是自动的在国库代币上,包括提案通过治理制定。如果 21% 的预扣税以盈余告终,则该实体的条款将规定将超额部分退还国库。「59」
在提议的结构中,实体将在以下情况下缴纳所得税:不仅以前未缴纳所得税,而且尚未明确确定纳税人或缴纳所得税的义务。由于拟议的实体结构导致对国库资产的支配和控制,它们为所得税目的建立了一个清晰可辨且适当的纳税人。
「58」DAOs情况的事实和情况可能会导致州税、特许权税、财产税和国际税收考虑超出自动化技术能力,但企业区块链解决方案的快速发展最终应满足需求用于自动化解决方案。
「59」由于国库所持有资产的计税基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复杂,因此需要开发智能合约基础跟踪器以充分执行链上的税务功能。但是,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时需要维护一个链下税基时间表,并可用于计算在没有链上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应返还给国库的盈余金额。
UNA 纳税的实际考虑
符合条件的实体可以使用 8832 表将其分类为公司、合伙企业或独立于其所有者的实体,以用于联邦税收目的。「60」协会是通过选举作为公司征税的合格实体,虽然需要得到 IRS 的接受,但 8832 表格通常被视为形式申报。「61」尽管对何时可以进行选择存在限制,但延迟提交程序相当宽松,并且对于提议的实体而言,没有必要,因为表格 8832 将作为 UNA 注册的一部分提交。「62」
应该指出的是,许多 DAO 社区对于 DAO 是否应该在任何层面上基本征税、作为流通实体征税、成员负责支付与 DAO 相关的所得税或作为C-Corp 与负责在实体层面缴纳税款的实体以及负责为其个人回报的任何分配缴纳税款的成员。「63」尽管营利性 DAO 必须确定最适合其成员的联邦税收分类,但非营利性 DAO 将没有或可忽略不计的成员分配,并且在整个分析中讨论的国库周围应税实体的利益提供了缓和的理由为什么将国库作为 C-Corp 征税是有益的。
「60」符合条件的实体的默认实体结构各不相同,如果新的符合条件的实体打算使用默认结构,则不应提交表格 8832。UNA 的默认实体将作为流通实体。
「61」1996 年,随着 IRS 采用其“复选框”规则,对税收分类的担忧普遍消除,该规则于 1997 年 1 月 1 日生效。彭博社投资组合 24-4:有限合伙:法律方面 组织、运作和解散,B. 历史背景(上次访问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7 日)。
「62」IRS 通常不会质疑 8832 选举,但作为针对 DAO 所面临的不确定性的预防措施,提议的实体结构可以提交选举并等待批准,然后再进行报税策略。
「63」尽管 DAO 本质上是全球性的,但就它们在美国境内从事活动和/或拥有美国代币持有者而言,这两者都是普遍正确的,美国税务机关将寻求从其运营和目的中收回税款。该分析旨在为 DAO 提供一种机制,以在任何税收义务方面与美国税务机关合作。
提议的实体结构
由于每个 DAO 的事实和情况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实体结构问题没有单一的解决方案。
任何 DAO 实体结构的主要目标应包括以下内容:
限制 DAO 的开发者、用户和成员的责任;
创建一个能够在美国境内为任何应税交易缴税的纳税人,尤其是那些涉及 DAO 财政部的交易;
通过限制任何个体实体的经营范围来保持权力下放;
与其他监管合规职责中使用的任何断言保持一致;
避免根据 CTA 对基础治理代币持有者的任何报告义务;
尽可能促进去信任和非中介交易的可用性;
将 DAO 国库代币的治理代币持有者推算所有权的风险降至最低。
以下部分描述了涉及 UNA 在实体结构中的两个高级应用,然后对现有法律进行了建议的澄清,以帮助 DAO 将 UNA 用作实体结构。随后的出版物将包含 DAO 在现有法律下利用这些结构所需步骤的实际应用,以及 DAO 如何设计其智能合约以以去信任和链上的方式执行要求。「64」
DAO 作为一个完全“包装”的 UNA 选择联邦税收作为 C-Corp
围绕成员要求的最少手续为已经启动其治理协议的 DAO 使用 UNA 提供了显着优势。由于可以通过行为来推断对 DAO 的参与,因此向成员传达的有效执行的治理提案将提供一种机制来制定限制成员责任的实体结构。作为 UNA,DAO 将能够开设银行账户、签署合同、提交纳税申报表、支付员工工资,并且通常满足作为一个实体进行交互的存在要求。
此外,作为拨款提案的一部分或为可能的 501(c)(4) 基金会或游说实体提供资金的国库分配将允许 DAO 将这些免税实体用作为其非营利目的服务的附加结构.「65」
这种结构的潜在风险是,任何利润分配都可能导致对责任限制的挑战,并且未来由于法律变化而导致的非营利意图分类或实体分类的任何变化将包括当时国库的价值是锁定的。
然而,在各州采用的对 UUNAA 进行最少的澄清和修改的情况下,UNA 实体形式很容易成为 DAO 运营最合适和互补的实体结构(参见图 4)。「66」
图4
「64」对于具有运营治理协议的现有 DAO,组建实体的决定必须得到有效执行的政府提案的同意,并且监督实体的成员必须作为提案的一部分来决定。该实体需要向其员工和潜在的成员支付薪水,起草章程和公司章程,开立银行账户,提交表格 8832 以被归类为联邦税收目的的 C-Corp,获得 EIN,支付注册代理人监控特拉华州邮政信箱并接收流程服务,可能偿还前几年的税款和罚款,并支付税务准备服务。因此,与初始形成和费用相关的成本、初始储备金额和年度津贴应写入智能合约。其职责包括按季度缴纳税款和提交纳税申报表,这些纳税申报表将由引起纳税义务的信息填充。
拟议实体的成员将受到 DAO 治理协议的约束,就像使用基金会一样,链上治理被写入他们的职责,以尽量减少任何应该由治理控制的链下决策。
「65」作为 IRC 第 501(c)(4) 条中描述的社会福利组织免税,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组织,必须专门为促进社会福利而运作。要获得豁免社会福利组织的资格,该组织的活动必须有利于社区,而不仅仅是有利于社区组织的成员资格或其他选定的个人或组织群体。免税社会福利组织的一个相关标准是其运作不得主要为其成员的经济利益或便利。
倡导组织符合免税社会福利组织的当代要求。倡导一词包括影响立法和参与政治竞选活动的努力。因此,社会福利组织可以是一个行动组织,如果其活动的主要原因是实现该组织的豁免目的,则可以进行无限制的立法活动。美国国税局,根据第 501(c)(4) 节豁免的组织类型,可在https://www.irs.gov/charities-non- 利润/其他非营利组织/组织类型-根据第 501c4 节豁免(上次访问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7 日)。
「66」法律缺乏明确性,将这种结构扩展到 DAO 会显着增加国库的利润或进行任何成员分配,可能会面临受到挑战的重大风险。
带有“孤立”协议和财政实体的 DAO
“孤立”实体结构的好处将允许财政部将自己完全“包裹”在 UNA 中,同时允许协议在保持无政府状态、将自己“包裹”在 UNA 或利用 LLC 结构之间做出决定,视情况而定它的事实。「67」这将为 DAO 提供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因为将国库和协议分开可以更灵活地适应未来的法律变化或成员关于运营的决策。如果一个完全“包装”的非营利组织 DAO 决定它希望在未来从事营利性活动,其实体结构中的国库可能会导致复杂化。但是,如果国库和协议是不同的实体,国库将能够保持其组织结构独立于协议做出的任何决定(参见图 5)。
图 5
“孤立”结构的风险与完全“包装”在 UNA 中的 DAO 相同(确定不允许的成员利益将使成员的有限责任保护面临风险),并增加其正当性的复杂性对于受到质疑的两个独立实体以及可能在不同税收管辖区提交的“孤立”实体引起的任何避税问题。
财政部实体将允许使用 501(c)(4) 基金会/游说实体,并以与完全“打包”的 DAO 相同的方式缴纳税款(见图 6)。
图 6
但是,协议实体需要根据其事实和情况评估最合适的实体分类。
“孤立”实体结构的另一种应用可以为无政权的 DAO 无法提交纳税申报表提供解决方案。尽管缺乏对 DAO 的法人实体会使 DAO 的各个部分暴露在外,但与 DAO 运营相关的大部分风险都包含在国库的运作中,围绕国库分配的“孤立”实体结构将提供一种机制用于报税和纳税,限制部分负债并促进资金分配,以建立赠款计划、基金会或游说实体(见图 7)。「68」
图7
因此,可以创建一个选择税收作为 C-Corp 的 UNA,对与有效制定的治理提案的国库分配相关的智能合约施加支配和控制。尽管可以严格编写实体的章程和章程,以要求实体执行治理制定的提案(使其符合法律),但该实体行使的统治权和控制权将解决对收入分配的任何担忧,从而为与国库分配相关的税款申报和缴纳税款创建合适的纳税人。
尽管这个提议的实体没有解决与无政权 DAO 相关的许多问题,但它确实代表了解决无政权 DAO 无法就其国库运营申报和纳税的善意努力。此外,这种提议的结构需要对现有的税收计划进行最小的改动,并且可以很容易地进行修改,以符合未来适用于 DAO 的任何监管和立法要求。
「67」任何涉及可能在不同税收管辖区或税率之间分离运营的实体计划都需要从转让定价的角度就可能的税基侵蚀问题进行仔细评估。与无政权的 DAO 相比,本备忘录中提出的每个实体结构都导致美国活动的更广泛应用符合税收要求。然而,为 DAO 引入“孤立”实体形式很容易被用来将应税活动推向有利的税收管辖区。希望为 DAO 使用“孤立”实体形式的 DAO 会仔细评估税收后果,以确保遵守法律。
「68」与无制度 DAO 相关的风险可能会进一步降低将 DAO 的部分资金用作自保基金的利用率。
结论
在针对 DAO 制定全面的立法和监管指导之前,DAO 实体结构决策引起的许多问题都无法得到最终解决。尽管产生 DAO 的智能合约和功能仅存在于互联网上,并且可以说它们的运营将被排除在美国的税收义务之外,但与美国的重要联系以及对 DAO 国库的统治和控制确立了对应履行的美国税收义务。如果不采用美国实体结构或合法的离岸结构,DAO 的开发人员和成员有可能(i)被限制从事运营,(ii)对 DAO 活动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以及( iii) 对与协议运营和国库治理代币发行相关的所得税负债负责。
由于大多数DAO被设计为非营利组织并从事非营利活动,我们的分析表明,UNA实体结构可以被各种DAO采用,以限制责任并以某种形式履行其纳税义务。然而,这种结构可能不如寻求向成员分配利润的DAO所要求的灵活性。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利用UNA的替代“孤立”结构是可用的,但联邦和州政府正式承认UNA表示表示赞同的表格,可以减轻与这些结构相关的复杂性和局限性。此外,法律必须最终区分不允许的成员利益与DAO成员因协议及其非营利目的而提供的服务而获得补偿。
联邦和州立法机构应认识到,将 UNA 扩展到 DAO 将有助于纳税,提供清晰的法律处理,并鼓励开发有利于其选民的技术。免税限制将阻止滥用扩展的 DAO 结构,因此联邦税收收入可能会显着增加。此外,它将使这些组织处于美国监管机构的直接监督之下,增加美国税收,并促进这种新兴技术在美国的进一步发展。除了对 DAO 的认可之外,全面的立法改革最终必须包括全面减少本备忘录中概述的税收负担,或者与 DAO 相关的开发技术,其所有好处将转移到更进步的司法管辖区。
虽然业界正在等待有关 DAO 实体形式的立法行动,但 DAO 在利用现有的 UNA 实体结构方面仍然有很多好处,因为它允许 DAO 在美国监管环境中发展,因为善意参与并表现出在任何之前纳税的意愿。执法行动或有针对性的税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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